BOB请问:(1)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并通过节能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如果项目能耗水平等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受让方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节能审查意见或办理节能审查意见的变更? (2)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且正在建设的项目,BOBBOB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交由其关联方实施(即由关联方负责建设其中的一部分并取得该部分项目的所有权);该情形对项目办理节能验收是否有障碍?
您好,BOB您的来信收悉。一是关于节能审查意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被许可人如果要求变更节能审查意见内容,应当向相应节能审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BOB二是关于节能审查意见验收。根据《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4号)第五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BOB由建设单位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